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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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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17年3月2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检验机构下发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通知指出,质检总局发证产品的发证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17年3月2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检验机构下发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通知指出,质检总局发证产品的发证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质检总局生产许可证工作经费预算,由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质检总局正在商财政部,按照发证检验实际支出保障发证检验经费。

  通知对关于省级发证产品的检验经费保障作出要求。承担发证检验的机构属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性质的,其开展发证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企业性质的,其开展发证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检验机构承担的异地省份企业的发证检验工作,所需发证检验经费纳入该企业属地省级生产许可主管部门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各省级质监部门要根据20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级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并结合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及当地实际,制定保障发证检验经费的具体操作办法。

 

  通知指出,关于停征检验收费后,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有关要求。一是各省级质监部门和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改革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文)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通则》(质检总局2016年第10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若申证企业能够提交与发证单元相同产品在6个月内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要免于发证检验。二是发证检验机构要认真执行停征检验收费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同时,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于申证企业的送样不能无故拒检,要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完成检验工作。三是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管理,防止因停征发证检验费,影响发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坚决避免由此带来的产品质量风险和工作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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