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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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会直接领导的在安全防护专业方面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的行业工作机构。
第二条 根据《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条例。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协会章程、条例和会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防护行业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会员企业和政府服务,为安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根据安全防护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要求,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部门及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研究行业重要问题,提出行业发展报告,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对政府法规、政策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协助政府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委托,对安全防护用品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研究起草行业标准并组织宣贯和实施,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与抽查,产品质量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基础工作。
(三)依法举办各类行业活动,交流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四)协助配合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办好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展参观,开展商品交易,促进商品交流。
(五)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为加强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培训。
(七)做好与国外同业组织、企业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际展览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咨询服务。
(九)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不断健全理事会领导层,更好地发挥行业领导作用。
(十)完成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专职)一人,副秘书长、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六条 本会秘书长接受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担任理事单位的条件:
(一)关心安全防护用品行业发展,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二)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实力。
(三)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较好的行业(品种)和地区代表性。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工作计划、总结及财务报告。
(三)决定会员企业的除名。
(四)推荐理事候选单位。
(五)选举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
(六)决定专家委员会等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听取内部机构的专题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担任常务理事单位的条件:
(一)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热心于安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
(二)企业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发展实力,在行业发展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或在某个领域有话语权的企业。
(四)具有较好的行业(产品)和地区代表性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担任副会长单位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社会责任感强。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谙熟本行业工作,正常履职。
(三)积极参与安委会活动和工作,支持安委会事业发展。
(四)在社会、行业中具有良好公众形象,影响力大、知名度高、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
(五)在相应阶段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领军人物;其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在产品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或呈引领态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与《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内容不符之处,按照《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7年10月23日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专业委员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原《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理事会工作条例》(2013年4月16日通过)即行废止。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